外国文书认证手续
概要
设立现地法人等在外国进行事业的情况,在外国定住的情况,留学和工作的情况根据外国的裁判局或行政手续,关系机关要求提出日本发行的文书资料的案例有很多。
在外国写了文书直接提出的话,外国的机关不理解文书的内容,文书本身也没有有效性。所以拿着日文的文书使它具备有效性的手续叫做外国文书认证手续。
外国文书的认证,根据对方国家的要求,文书的性质和认证方法以及认证内容有所不同。
公文书是在法务局或市区议所发行的日本官公署文书。登记事项证明书和户籍滕本也属于公文书。
公文书认证证明的流程
- 文书的取得(法务局,市区议所等)
- 外务省的公印确认
- 在日外国领事的认证
- 对方机构提出
※公印确认是在日本国外务省,在日本的公文书上盖章公印的确认证明
※公印确认是有「公印」确认的公文书的认证。登记事项证明书在法务局发行后是没有公印的,要在书类管辖的法务局取得公印,再去外务省进行认证手续。
私文书的认证
私文书是个人或公司作成的文书,私文书的认证需要公证人的认证。
证明的流程
- 文书的作成
- 公证人的认证手续
- 法务局长的「公印证明」
- 外务省的公印确认
- 在日外国领事的认证
- 对方机构的提出
Apostille
美国,英国,法国,德国,俄罗斯,香港等条约加盟国家地域不需要驻日领事认证。
这种情况,有外务省的特别许可,文书没有认证和有认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在提出国家或地域可以使用。
但是,虽然是加盟国也有需要驻日领事认证的机关,需要注意。
需要外文认证的情况,请咨询我们的事务所。